怀集县新鸿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彬、怀集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1224民初1593号 原告:**彬,男,197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集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怀集县怀城街道登云北路一号时代商贸城1层01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24L15883945H。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司员工。 被告:怀集县金菱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怀集县怀城镇(北门角)城北三路一巷1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24677065017M。 法定代表人:***,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彬与被告怀集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怀集县金菱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菱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彬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金菱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261400元;2.被告***公司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3.被告***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3000元;4.被告金菱公司对被告***公司第一项至第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担保费由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担保费由原告垫付,判决胜诉后由法院直接退回给原告)。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签订了怀集县***天的电梯门套保护工程及电梯门套工程的《工程合同书》。原告与被告***公司双方于2020年12月2日确认被告拖欠怀集县***天的电梯门套保护工程款28800元及门套工程款327600元,共合计356400元。原告与被告***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再次对账,双方确认被告***公司支付了9500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261400元未付。被告金菱公司作为该项目的发包人,被告***作为承包人违法将项目分包,现被告***公司拖欠工程款,被告金菱公司理应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至今未付拖欠的工程款。为了追回货款,原告聘请广东肇民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诉讼并支出律师费13000元。根据在原、被告签订的《工程合同书》第九条违约责任的约定,该律师费属于原告维权的合理支出,应由被告承担。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公司辩称,一、我方确实将怀集县***天项目1-6栋电梯不锈钢门套工程及不锈钢门套保护套工程交予原告负责施工。两项工程完工后,经双方最终确定门套工程结算价为327600元,门套保护套工程结算价为28800元,两项共计356400元。2021年我方在支付95000元后,尚欠原告工程款261400元。2020年由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致使建筑(房地产)行业整体萧条,我方经营困难。加上2021年因我方涉诉,法院保全冻结了我方名下的全部账户及资产,从而导致各项应付的工程款拖延支付。原告也知道我方的实际运营情况。在2021年7月份,原告主动联系我方装修部负责人***,口头提出将我方尚欠原告的工程款结算总额548989.27元(还涉及其他项目的结算)抵扣其认购的位于肇庆市××路××购房款。***经申报后,公司领导同意原告提出的方案。为达成以房抵工程款的正式合意,原告在我方提供的**豪苑二期商品房中筛选出E1栋601号房,该房款确定总额为687831元(详见我方提供的证据“**豪苑”认购书)。至此,我方认为拖欠事宜已经协商解决。在双方沟通以房抵工程款的商议中,我方为充分尊重原告的实际意见,是在原告同意确认后,方出具**豪苑二期E1栋601号房屋认购书。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因此,以房抵工程款是原告的意思真实表示,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约定即为有效。而事后,原告未与我方沟通协商,也未明确是否不再采用以房抵工程款的方案实施,径自将我方起诉至法院,其行径已公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二、我方认为原告诉求要我方承担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理由不成立。在当事双方约定以房抵工程款的约定成立后,我方认为与原告之间的工程款纠纷已经通过协商解决。事后,原告未再与我方沟通支付工程款有关事宜。因此,原告在以房抵工程款时未及时主张该笔违约金,该违约金应视为原告主动放弃。其次,我方认为未付的工程款在双方当事人的协商约定后,该笔款项的性质从原有的工程款变更为购房款,我方也就不需要承担支付违约金及其它违约责任。三、原告要求我方承担委托代理律师费13000元,我方认为原告完全有能力可以自行参与全部诉讼活动,我国法律没有强制要求原告进行诉讼时必须由律师代理。原告根据其自身的情况可以选择聘请律师,也可以不聘请律师,所以在诉讼中产生的律师费与我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我方与原告在所签订的《工程合同书》中,也未对违约责任中为实现债权所涉及的费用承担进行约定,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综上所述,我方与原告之间的工程款拖欠纠纷系原告自身因素所造成的,且我方与原告约定的以房抵扣工程款的约定合法有效。原告出尔反尔未经协商而将我方诉至法院,起诉显然系滥用诉权。为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恳请人民法院依据事实,依法予以驳回原告的全部诉求。 被告金菱公司辩称,我方已实际向被告***公司支付工程款267859741.97元,并未拖欠***公司任何工程款。故涉案欠款与我方无关,请驳回原告对我方的所有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等。被告金菱公司为位于怀集县××路侧(金佳花园后背)***天·畔山公馆楼宇的房地产开发商。 2017年12月16日,被告(乙方、承包方)***公司与被告(甲方、发包方)金菱公司签订《***天·畔山公馆项目A区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主要约定:1.项目规划总面积41346.2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144734.86平方米。2.在本项目中甲方仅承担甲方的公司运营支出和销售费用及甲方的税金。其他设计本项目的一切工程款、项目应向政府有关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全部包含在每平方米1850元的工程款项内。3.经双方协商,本合同工程造价按竣工验收的建筑面积进行计算,以每平方米1850元计算,折合总工程造价为267759491元,实际工程造价按上述执行。4.乙方与甲方完成工程结算,并将资料及竣工图纸整理成套移交甲方,经甲方、质监、监理验收合同、规划验收合格取得项目验收备案并可办理业主的不动产权证,满足上述条件后三个月内甲方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给乙方。5.扣留结算价款的5%作为工程质保金,通过验收合格后,第一年保修期满且承包人完全履行保修责任后,30个工作日支付2.5%,第二年在保修期满且承包人完全履行保修责任后,30个工作日内将剩余2.5%无息返还给乙方。 2019年7月30日,被告***公司将***天1-8幢电梯不锈钢门套工程及电梯门套保护工程交由原告**彬施工,工程造价分别暂计为501600元及42240元。2020年7月30日,原告**彬与被告***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结算,经结算1-6栋不锈钢电梯门套为327600元,1-6栋电梯不锈钢门套保护套为28800元。2021年12月15日,被告***公司确认尚欠原告**彬涉案工程款261400元。期间,原告**彬与被告***公司拟将双方间的全部工程项目总体结算,由被告***公司通过以房抵工程款的方式清偿原告**彬的工程款,但双方未能签订相关的认购书。 2022年5月25日,原告**彬与广东肇民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广东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原告**彬为此支付了律师费13000元。 2022年6月7日,原告**彬提起本案诉讼。 2022年8月18日,被告***公司出具《确认书》,确认截止至2021年7月29日,被告金菱公司已向被告***公司支付***天畔山公馆A区(1-8栋)的工程款267859741.97元,并确认上述工程款包含被告金菱公司直接支付给第三人(供应商、施工队、报建、报批、消防等)的与本工程相关的费用,同意该部分费用在被告***公司应收工程款内扣除。 诉讼中,原告**彬向本院申请冻结被告***、被告金菱公司的银行账户内存款274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依法作出(2022)粤1224民初1593号民事裁定,对原告**彬的申请予以准许。原告**彬因此预交财产保全申请费1890元。同时,原告**彬向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分公司支付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300元。 另查明,自2020年7月1日起,***天·畔山公馆1#-8#住宅、农贸市场、S3商业、***、S2-B商业、1#-8#地下室陆续通过了竣工验收备案,工程规模合计142871.41平方米。S2A商业及门楼暂未进行竣工验收备案。S2A商业规划建筑面积为659.86平方米,门楼规划建筑面积为298.74平方米。***天·畔山公馆工程规划建筑面积为143830.01平方米。 再查明,自2017年10月10日起,被告金菱公司累计向被告***公司或向案外人支付***天·畔山公馆各项工程工程款262125341.97元(详见附件-金菱公司支付工程款汇总表)。 本院认为,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原告**彬为自然人并无工程施工资质,故涉案工程合同书依法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无效。原告**彬明知其无相应施工资质仍对外承包装饰装修工程,被告***公司明知原告**彬作为个人无施工资质仍对其发包工程,对此双方均有过错。 关于工程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本案中,涉案工程以完工交付给被告***公司,被告***公司亦确认剩余工程款261400元未支付,故原告**彬要求被告***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261400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如前所述,涉案工程合同书依法无效,原告**彬要求被告***公司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缺乏理据,但被告***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给原告**彬造成一定损失,该损失主要为利息占用损失。被告***公司辩称其曾就以房抵工程款事宜与原告**彬协商,但本案并无证据证明原告**彬与被告***公司对以房抵工程款达成合意,故原告**彬在被告***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且在上述事宜未达成合意的情况下,起诉要求自起诉之日计算违约金理据充分。因此,损失应以剩余工程款261400元为基数,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7%)为标准,自起诉之日(2022年6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关于律师费及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的问题。如前所述,涉案工程合同无效,且律师费及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并非实现本案债权必要支出的费用。原告**彬关于律师费及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本院均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金菱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即被告金菱公司只有在欠付被告***公司工程款情形下才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彬承担责任。本案中,被告金菱公司与被告***公司签订的《***天·畔山公馆项目A区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以每平方米1850元,按竣工验收的建筑面积计算以及工程验收备案并可办理业主的不动产权证后支付总工程款的95%工程款,扣留5%作为质保金。上述约定表明,被告金菱公司与被告***公司之间的工程款按工程进度支付。根据审理查明,***天·畔山公馆工程规划建筑面积为143830.01平方米,但上述工程施工项目并非整体竣工验收备案,而是分别对各部分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本案现有证据表明上述工程仅有142871.41平方米通过了竣工验收备案,仍有958.6平方米(659.86平方米+298.74平方米)未竣工验收备案。故《***天·畔山公馆项目A区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未完全竣工验收,质保金作为整体工程质量的保证期应在整体工程保修期届满后再另行处理,即被告金菱公司支付剩余5%的工程款的条件未成就。因此,根据《***天·畔山公馆项目A区施工总承包合同》的约定,被告金菱公司现阶段最多按总工程款的95%支付工程款。按规划建筑面积143830.01平方米计算,被告金菱公司应向被告***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252781242.58元(143830.01平方米×1850元×95%);按竣工验收备案面积142871.41平方米计算,被告金菱公司应向被告***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251096503.08元。本案中,被告金菱公司已向被告***公司支付工程款262125341.97元,即无论按规划建筑面积计算工程款还是按竣工验收备案面积计算工程款,现阶段被告金菱公司未欠付被告***公司工程款。原告**彬作为实际施工人要求作为发包人的被告金菱公司承担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怀集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彬支付工程款261400元及利息损失(以工程款2614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7日起按年利率3.7%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彬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16元、保全申请费1890元,共7306元,由原告**彬负担346元,被告怀集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960元。原告**彬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和保全申请费6960元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怀集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申请费696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如 人民陪审员  李 冲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法官 助理  陈世彬 书 记 员  *** 金菱公司支付工程款汇总表 序号 支付时间 支付金额/元 备注 转账方 2017年10月10日 挖桩款 2017年10月31日 工程款 2017年11月1日 支护工程 2017年12月1日 土方工程 2018年1月11日 工程款 2018年2月9日 2018年2月9日 2018年2月11日 2018年4月4日 工程款 2018年4月28日 2018年5月11日 工程款 2018年5月11日 工程款 2018年5月11日 工程款 2018年5月11日 工程款 2018年5月11日 工程款 2018年6月7日 工程款 2018年6月12日 工程款 2018年6月12日 工程款 2018年7月6日 预付工程款 2018年7月11日 2018年7月13日 2018年8月1日 工程款 2018年8月9日 工程 2018年8月10日 工程款 2018年9月3日 项目工程款 2018年9月6日 项目工程款 2018年9月12日 工程款 2018年9月29日 工程款 2018年9月28日 工程款 2018年10月8日 工程款 2018年10月23日 工程款 2018年10月30日 工程款 2018年11月12日 工程款 2018年8月28日 工程款 2018年11月14日 工程款 2018年11月16日 工程款 2018年11月23日 工程款 2018年11月28日 11月工程款 2018年11月29日 11月工程款 2018年12月5日 11月份工程款 2018年12月6日 11月工程款 2018年11月22日 工程款 2019年1月4日 12月工程款 2019年1月17日 12月工程款 2019年1月25日 1月份工程款 2018年12月26日 12月进度工程款 2019年1月25日 1月工程进度款 2019年1月28日 1月工程款 2019年2月2日 工程 2019年3月8日 2月份工程进度款 2019年3月4日 工程款 2019年4月11日 货款 2019年4月19日 项目工程款 2019年5月7日 项目工程款 2019年5月7日 项目工程款 2019年6月3日 5月工程款(第二次) 2019年5月8日 项目工程款 2019年5月31日 项目工程款 2019年6月3日 5月工程进度款 2019年8月2日 7月份工程款 2019年8月2日 7月份工程款 2019年8月27日 工程款 2019年9月10日 预付9月工程款 2019年11月29日 工程款 2019年9月29日 预支9月工程款 2019年11月6日 项目工程款 2019年12月4日 项目工程款 2019年12月18日 11月份工程款 2019年12月19日 公园项目工程款 2020年1月19日 一期工程款 2020年1月19日 一期工程款 2020年5月25日 334985.7 1幢2幢住在及地下室测量费 怀集县城市规划设计室 2019年3月20日 1-8幢电梯排产款(16台) 2019年9月27日 门楼电梯安装费 2019年5月9日 代支电梯款 2019年5月28日 代支电梯设备款 2019年7月3日 电梯款 2019年7月3日 小区智能工程款 2019年12月27日 一期弱电工程款(第一次) 2021年7月29日 工程款 2021年7月28日 2021年9月3日 工程款 2021年9月8日 维修工程款 怀集县***道**装饰工程部 2021年9月8日 工程款 2019年4月30日 消防工程 广东万高建设有限公司肇庆第一分公司 2019年6月5日 消防工程款(第二期) 广东万高建设有限公司肇庆第一分公司 2019年7月22日 消防工程款(第三期) 广东万高建设有限公司肇庆第一分公司 2019年10月29日 消防工程款 广东万高建设有限公司肇庆第一分公司 2019年12月13日 消防工程款 广东万高建设有限公司肇庆第一分公司 2020年5月29日 消防工程款 广东万高建设有限公司肇庆第一分公司 2020年8月3日 消防工程款 广东万高建设有限公司肇庆第一分公司 2020年11月18日 消防工程款 广东万高建设有限公司肇庆第一分公司 2021年1月12日 817222.27 消防工程款 广东万高建设有限公司肇庆第一分公司 2020年6月9日 1-2幢第三、四期 怀集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2020年7月24日 3-6幢燃气安装工程 怀集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2021年7月28日 1-8幢烯气工程款 怀集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2020年6月2日 光纤通信设施工程 广东南方通信建设有限公司 2020年8月20日 通信设施工程款(第2次) 广东南方通信建设有限公司 2021年7月13日 通信设施工程款 广东南方通信建设有限公司 2019年5月22日 代支:配电安装工程(1)期 怀集县新成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2019年7月22日 10KV永久配电设计费 广东永鑫建设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7日 配电安装工程进度款(第二期) 怀集县新成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2018年1月19日 土方工程款 2019年10月8日 工程款 2020年7月20日 工程款 2021年7月28日 工程款 2018年10月16日 工程款 2018年12月10日 工程款 2019年1月31日 工程款 2019年2月1日 工程款 2019年4月26日 工程款 2019年5月15日 工程款 2019年9月24日 工程款 2019年9月26日 工程款 2019年1月31日 工程款 合计 262125341.97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提示 若对判决书无异议,原、被告可在判决书生效后自行联系付款事宜,也可将赔偿款及诉讼费汇入以下执行代管款账户: 户名:怀集县人民法院 账号:×××04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怀集支行 注:汇款后应及时将相关银行凭证传真至本院综合审判庭1室,以备查帐。银行凭证上应注明本案案号及书记员姓名。传真号:0758-5532515(传真件上注明转综合审判庭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