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东海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东海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市东海水表经营部、某某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甬鄞执恢字第21-4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东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安市东海水表经营部(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大庆。
代表人***,负责人。
被执行人***,西安市东海水表经营部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奉化市,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本院在执行(2006)***二初字第1408号申请执行人宁波东海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市东海水表经营部、**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东海水表经营部、**和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东海集团有限公司执行款653998.82元。本案恢复执行过程中拍卖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和名下的位于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纬二十六街马乎沱村14号楼2单元101室的房屋,拍卖所得款项在扣除评估、诉讼、执行等费用后,申请执行人宁波东海集团有限公司分得执行款325191.45元,尚欠执行款328807.37元。此外,被执行人西安市东海水表经营部、**和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宁波东海集团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其他有限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甬鄞执恢字第2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正伟
审判员***
审判员章柏成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