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辽02民初47号之三
原告盘锦道博尔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油辽河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盘锦道博尔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盘锦道博尔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行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盘锦道博尔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6800元,减半收取63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盘锦道博尔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季烨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