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河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7401财保38号之一
申请人:盘锦市双台子区铭萱物资经销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1102MAOUPM1827,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双盛街道***公路港D区一号楼10商网。
经营者:**。
被申请人:中油辽河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719690866B,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石油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23年4月25日作出(2023)辽7401财保3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中油辽河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202324.6元(账号2100********,开户行建行油城支行)进行保全,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中油辽河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202324.6元的冻结(账号2100********,开户行建行油城支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