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河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7401财保41号
申请人:***信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2MAOYWQXM3X,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胜利街道旌旗社区国税局家属楼135号3**101室。
经营者:**。
被申请人:中油辽河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719690866B,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石油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信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油辽河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原告***信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信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保全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信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1300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