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油辽河工程有限公司

盘锦市双台子区铭萱物资经销处、中油辽河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河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7401财保38号 申请人:盘锦市双台子区铭萱物资经销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1102MAOUPM1827,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双盛街道***公路港D区一号楼10商网。 经营者:**。 被申请人:中油辽河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719690866B,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石油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3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中油辽河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202324.6元(账号210017301080********,开户行建行油城支行)。申请人以在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中油辽河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202324.6元(账号210017301080********,开户行建行油城支行),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532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