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河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7401财保40号
申请人:盘锦市双台子区欣和建筑劳务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1102MA0UGL2NXH,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铁东街道高家2-19-1717-A-402。
经营者:**。
被申请人:中油辽河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719690866B,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石油大街。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盘锦市双台子区欣和建筑劳务服务中心与被申请人中油辽河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盘锦市双台子区欣和建筑劳务服务中心向本院申请撤回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盘锦市双台子区欣和建筑劳务服务中心提出的撤回保全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盘锦市双台子区欣和建筑劳务服务中心撤回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1290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