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油辽河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物资再生利用北方公司、某某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民申220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物资再生利用北方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北大街171-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57年2月20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彬、***,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油辽河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石油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中国物资再生利用北方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油辽河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2民终27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国物资再生利用北方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并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诉求。主要理由:一、原审法院对本案的案由认定有误,应当是承包合同纠纷。二、因原审法院认定案由有误,对《协议》的性质认定有误,进而导致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有误。三、关于管理费原审法院认定性质有误。四、原审法院判决中北公司注销后,股东即两再审申请人按比例承担无限责任属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原审法院对本案的案由认定有误,应当是承包合同纠纷、因原审法院认定案由有误,对《协议》的性质认定有误,进而导致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有误、关于管理费原审法院认定性质有误、原审法院判决中北公司注销后,股东即两再审申请人按比例承担无限责任属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经查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请求及理由不足以改变二审判决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二审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并无不当。 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及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再审事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物资再生利用北方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宋 华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玲 书 记 员 刘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