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虎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东莞市虎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1972执105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虎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金龙路俪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23813814W。
法定代表人:卫海新。
委托代理人:雷佩银,该公司法务部员工。
委托代理人:郑俏玲,该公司法务部法务助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6月2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木兰县。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虎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1972民初899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816750元(利息暂未计),并承担本案诉讼费4395元、执行费10611元,合计831756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831756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林立兴
审判员  苏志康
审判员  梁柱威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叶顺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