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谭**与被告贵州中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穗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谭**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撤诉。******
案件受理费25500元,本院决定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