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18民终35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穗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张x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清远市清新区人民医院,清远市清新区。
法定代表人:谢x远,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惠雄,广东劲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文光,该院职员。
上诉人广东穗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穗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清远市清新区人民医院(以下简称清新人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2016)粤1803民初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穗安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判决清新人医向穗安公司支付工程款1080350.36元以及利息368156.20元(利息以1080350.36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0年9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工程款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15年12月31日利息为368156.20元);3.案件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清新人医负担。事实与理由:一、清远市正源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清新县xxxxxxx鉴定意见书》是不合法的,也是不符合实际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更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该意见书擅自以竣工图为基础并以实际工程量为主要依据的结算方案来对整个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所得出的鉴定结论违反法律规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鉴定公司采用按实结算的方式进行鉴定不符合实际。竣工图也不是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拆改、重复而增加的工程无法在竣工图中显示,只能由工程施工方另行确认,本案中,《工程造价汇总表》就是施工方另行确认的增加工程。二、《工程造价汇总表》已经由清新人医盖章确认,是合法有效的,是双方对合同外增加工程的确认,应当以此来认定增加工程造价,竣工图是设计方在2008年7月出具,而不是穗安在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章。这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九条第4款约定向符合。此外,《工程造价汇总表》中的拆改装等增加工程,通过《广东穗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图纸上没有标明增加/变更工程数量表》可以得到充分印证。《广东穗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图纸上没有标明增加/变更工程数量表》确认了穗安拆装工程达到355工日,充分说明了变更工程巨大,与《工程造价汇总表》相符。二、原审法院遗漏案件重要事实,对《广东穗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图纸上没有标明增加/变更工程数量表》中的增加工程量没有查明和认定,是错误的。《广东穗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图纸上没有标明增加/变更工程数量表》涉及多项住院楼消防增加工程,仅管道拆装、管线明装该暗装等就达到了355工日,其中的工程量也是合同外增加的工程量,该工程量就包含在《工程造价汇总表》中,但原审法院没有依据《工程造价汇总表》确认增加工程量,显然与事实不符。
清新人医答辩称:一、清远市正源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2014年3月25日作出《清新县人民医院住院楼消防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认定清新人医住院楼消防工程(地上主体部分、负一层车库部分、负一层非车库部分)下浮后的工程造价为2375159元。就该鉴定意见书而言,首先,鉴定机构是法院按照法定程序确认的。其次,鉴定意见书有编辑人、审核人和审定人签名并确认,形式合法。再次,《鉴定意见书》的内容也基本反映了实际工程造价。因此,《鉴定意见书》合法有效,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原审判决以此作为结算依据符合规定,穗安公司上诉称鉴定意见书不合法毫无根据。二、尽管清新人医提供的《工程造价汇总表》上盖章,但已注明“如确有增加工程的,但实际工程量按合同竣工图结算”“合同外的增加工程按实际工程量按合同有关规定,进行结算支付”,可见清新人医根本没有确认穗安公司提供的《工程造价汇总表》。穗安公司称“《工程造价汇总表》已经有清新人医盖章确认,是合法有效的,是双方对合同外增加工程的确认,应以此来确定增加工程造价”显然是错误的,完全违背事实。三、2010年8月4日,清远市益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根据委托出具了《工程结算审核定案书》,认定涉案工程的审定价为2128619.68元,该《工程结算审核定案书》同时也送达给原清新县xxxxxxx。然而,穗安公司不认可审核结果,且不配合原清新县xxxxxxxx织各方进行核对,且提出众多无理要求,造成本案始终无法结算,由此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穗安公司承担。清新人医不应承担支付利息的责任,原审判决认为“因工程造价争议,清新人医没有依约支付,应承担争议期间穗安公司损失的利息”显然不当。
穗安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清新人医支付工程款1080350.36元及利息(以1080350.3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0年9月12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至2015年12月31日为368156.20元);2、案件诉讼费用由清新人医负担。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2007年4月11日,穗安公司与清新人医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清新人医住院楼1-8层消防工程(负一层中的地下停车场不在本合同范围内),负一层的消防工程系统应与主体消防工程同步进行。穗安公司按清新人医提供的设计图纸(包括设计和修改通知)、招标文件要求采购符合国家标准生产的合格的消防材料、设备到施工现场安装和调试。开工日期以清新人医签认的书面通知为准。工期为进场之日起计算90日历日(含消防验收时间在内)。合同价款1792678.82元,如有工程量增减,另作结算,工程量及工程款计算,按穗安公司投标书的计价标准和方法进行,价差(中标价1792678.82元中的工程单价,不作价差调整)按同期《清远工程造价信息》计算,《清远工程造价信息》里没有的材料,按市场价双方协商确定后执行。增减的工程价下浮20%为增减工程的结算价。穗安公司将工程所需要的合格(国标)的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到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清新人医付工程款30万元,以后根据工程进度按总工程额,第一个月工程完成1/3时,付17.7%,第二个月工程完成到2/3时,再付17.7%;第三个月工程全部完成,经消防局验收合格并将消防验收合格证交给清新人医时,再付17.7%;余款30%,在穗安公司将消防验收合格证交给清新人医之日起,在一年内付清(预留3%作为保修1年按金)等。
2008年8月13日,清新人医、监理公司对穗安公司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08年9月8日,清新人医在穗安公司送审的《工程造价汇总表》(增加工程造价为1713944.9元)上盖章批注“如确有增加工程,实际工程量按合同按竣工图结算”。2008年9月16日,清新人医再次在《工程造价汇总表》上盖章批注“合同外的增加工程,按实际工程量按合同有关规定进行结算支付”。2008年12月23日,穗安公司与清新人医签订《图纸上没有标明增加/变更工程数量表》约定,1、室外市政接口至地下水池直径100镀钵钢管180米;2、市政接口至值班室人工挖土方(50×50)45米;3、市政接口至值班室回填土方(50×50)45米;4、室外市政接口至地下室水池,180米;5、七层东西两侧拆装管道35工日;6、四层至五层西侧拆装30工日;7、首层东侧拆装管道10工日;8、二至六层病房自动系统管线明装改暗装280工日;9、未按图纸做的项目:(1)所有消防栓箱欠装水带、水枪各1条;(2)1-2、3-6图纸各装一套“监视模块”、“控制模块”,实际每层只安装1套,欠安装1套。
之后,清新人医将《工程造价汇总表》送清远市清新xxxx审核,清远市清新区xxxxx委托清远市益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审核。2009年8月21日,上述工程消防复验合格。2009年9月11日,穗安公司将消防复验合格意见书交给清新人医。2010年1月11日,穗安公司向清新人医出具证明,图纸目录(三),不属穗安公司施工范围。2010年1月15日,穗安公司与清新人医签订《住院楼消防工程补充协议》约定,穗安公司不能提供工程结算的计算式,所增加审核费用穗安公司负担6000元。同日,穗安公司与清新人医签订《住院楼消防卷帘实际完成数量》约定,二层防排烟平面(竣工图F-05)2-1-2-6/2-D轴:特级防火卷帘,已做;三层防排烟平面(竣工图F-06)2-1-2-6/2-D轴:特级防火卷帘,无做;四-六层防排烟平面(竣工图F-07)2-1-2-6/2-D轴:特级防火卷帘,无做。
2010年2月10日,清远市清新区xxxxxxx将《关于清新县人民医院消防工程会审有关情况的通知》送达穗安公司。2010年3月25日,穗安公司与清新人医约定,①主体工程可按大包干价1792678.85元结算,不作增减;②主体工程也可按实结算,下浮20%;③地下室停车场消防工程核实结算,下浮10%。2010年5月19日,清新人医向穗安公司送达《关于对消防工程“结算方式”的复函》,要求向穗安公司按2010年3月25日的约定选择结算方式。
2010年1月25日,穗安公司与清新人医签订《住院楼手提式xxxxxxx成数量》约定,消防竣工图(SX-01)给排水消防设计说明:“22、各层均应按规范在每个消防箱旁设置2具4kg规格手提式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对于这一条所规定的设置,承包方无做,后全部由发包方购买设置。2010年8月4日,清远市益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工程结算审核定案书》(初稿)。期间,清新人医支付穗安公司工程款2040000元。2010年9月3日,清新人医对穗安公司提起诉讼【(2010)清新法民初字第1093号】请求:确认上述工程款为2128619.68元。
清新人医提交的鉴定材料:1、新住院楼消防工程招标方案;2、清新人医住院楼消防工程报价汇总表;3、地下一层制安自动排污水泵工程合同;4、穗安公司(图纸上没有标明增加/变更工程,数量表);5、竣工图(防排烟系统、消防给水系统、应急照明系统、自动报警及紧急广播)。穗安公司对清新人医提交的鉴定材料没有异议。
穗安公司提交的鉴定材料:1、招标文件、招标补充说明;2、招标表报价书;3、中标通知;4、建设工程合同、补充合同;5、其他相关合同资料;6、增加造价汇总表【6-1工程结算书(地下停车场自动喷淋系统安装工程)、6-2工程结算书(地下停车场自动报警系统安装工程)、6-3工程结算书(地下停车场消火栓系统安装工程)、6-4工程结算书(地下停车场排烟系统安装工程)、6-5、6工程结算书2份(住院楼消防增加工程)、6-7工程结算书(住院楼天面机房自动报警系统增加工程)、6-8工程结算书(地下风管底部增加喷淋工程)、6-9工程结算书(防火门)、6-10工程结算书(防火卷帘)、6-11工程结算书(消防系统)、6-12工程结算书(外围市政消防管道增加工程)、6-13工程结算书(防排烟电缆、配电柜、线槽增加工程)、6-14工程结算书(首层至七层送风口增加工程)】。清新人医对穗安公司提交的证据1、3、4、5没有异议;证据2不完整;证据6意见:一、第1项至第4项关于地下停车场消防工程部分、第8项地下风管底部增加喷淋工程,属增加工程。竣工图纸负一层中的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消防工程内容,但实际工程量按竣工图为准。二、第5项消防增加工程:①(1)-(7)项拆除工程:没有双方盖章确认的签证,不属增加工程:②(8)-(11)项没有双方盖章确认的签证,不属增加工程。三、第6项消防增加工程:没有双方盖章确认的签证,不属增加工程。四、第7项天面机房自动报警系统增加工程:竣工图纸己包含此内容,不属增加工程。五、第9项防火门,竣工图纸已包含此项内容,不属增加工程。六、第10项防火卷帘:不属增加工程,竣工图纸已可包容,按现场实际勘察丈量只做了第二层的防火卷帘,招标图纸中标示的三、四、六、七层防火卷帘无做。现将第10项防火卷帘的工程量与审核实际做了防火卷帘的工程量及投标文件预算中工程量进行对比,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结算增加工程量
投标工程量
审核工程量
核定工程量
1
防火卷帘
65m2
425m2
42.34m2
-383.26m2
控防火卷帘控制柜
3台
0台
0台
-3台
七、第11项消防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灭火器、防毒面具),其中:①消防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竣工图纸已包含此项内容,不属增加工程:②消防系统(灭火器):不属于增加工程。竣工图纸己包含此内容,但实际上是没有做此内容的:消防系统(防毒面具)招标图纸与竣工图纸都没有显示要配备。八、第12项外围市政消防管道增加工程:属于增加工程:因为本工程附有三方盖章确认的签证单,但实际工程量按2008年12月23日签证为准。九、第13项防排烟电缆、配电柜、线槽增加工程。1、排烟风机控制箱,竣工图纸已包括,不属于增加工程;2、首层配电房引向排烟机控制箱内的电缆及线槽,其增加的工程量按实核定,属增加工作。十、第14项首层至七层送风口增加工程:竣工图己包含此内容,不属增加工程。
2011年3月9日,原审法院委托清远市正源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住院楼消防工程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委托事项:一、由设计、监理、清新人医、穗安公司签章确认的竣工图所包括的工程量【应减少工程量:1、2010年1月15日,清新人医与穗安公司签订《住院楼消防卷帘实际完成数量》及竣工图纸内应减少的消防工程量。2、2010年1月25日,清新人医与穗安公司签订《住院楼手提式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实际完成数量》及竣工图纸内应减少的消防工程量。3、九个照明配电箱(2011年9月13日广东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已作证明属该公司建造);二、2007年7月,清新人医、穗安公司签订的《地下一层制安自动排污水泵工程合同》(价款为7216元);三、2008年12月23日,清新人医、穗安公司、监理签订的《广东穗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图纸上没有标明增加/变更工程,数量表》所包括的工程量;四、首层配电房引向排烟风机控制箱的电缆及线槽的工程量(双方现场核定);五、穗安公司主张【工程结算书2份(住院楼消防增加工程)】的工程量。移送材料:一、住院楼消防工程招标方案;二、住院楼消防工程报价汇总表;三、地下一层制安自排污水泵工程合同;四、广东穗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图纸上没有标明/变更工程、数量);五、清新县人民医院防排烟电缆、配电柜、线槽工程结算书。六、竣工图原件5份(1、D3-01至D3-21共21张,2、D3-22至D3-31共10张;3、SX-01至SX-14共14张;4、F-00、01、02、04、05、06、07、08、10、11共10张,七、穗安公司提供的《工程造价汇总表》中的工程结算书2份(住院楼消防增加工程)。
2012年9月20日,原审法院组织勘验确认配电房引向排烟风机控制箱的电缆及线槽工程量为增加工程。
2014年3月25日,清远市正源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作出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1、结算方式选择。经核对竣工设计图与穗安公司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个别清单项工程量与实际图纸差异过大。根据2010年3月25日《约定》(①主体工程可按大包干价1792678.85元结算,不作增减;②主体工程也可按实结算,下浮20%;③地下室停车场消防工程按实结算,下浮10%),采用按实结算的方式进行工程鉴定并进行总价下浮;2、防排烟系统的供电接线部分工程量。经过现场确定实际管线槽的规格及走向,按签字确认的防排烟风机接线系统图进行补充计算;3、人材机价格选择。2007年4月11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如工程量有增减,价差按穗安公司投标书中的工程单价,不作价差调整。由于资料缺失,未能获悉穗安公司投标文件中投标价电子版,也没有穗安公司投标文件中的人材机确切的数据,无法准确调整到投标综合单价,征求双方的意见后,人材机的价格按《消远工程造价信息》2007年第三、四季度及2008年第一、二、三季度共五个季度建设工程人工、材料参考价公布的人工、材料价格的平均值进行调整,在《清远工程造价信息》中没有公布价格的部分材料,按穗安公司投标书中的材料价调整(如:空调设备等);4、工程量的增减问题。《工程造价汇总表》【3-5、6工程结算书2份(住院楼消防增加工程)】的工程量在图纸和现场都无法计算,不予进行鉴定,双方进行协商解决。5、鉴定结论:工程量为2375159.4元(如下表)。
序号
工程名称
工程造价(元)
下浮率
下浮后工程造价(元)
1
清新人医住院楼消防工程(地上主体部分)
2232204.19
20%
1785763.35
2
清新人医住院楼消防工程(负一层车库部分)
276443.54
10%
248799.19
3
清新人医住院楼消防工程(负一层非车库部分)
425746.08
20%
340596.86
合计
2934393.81
2375159.4
2014年10月30日,原审法院作出(2010)清新法民初字第1093号民事判决,穗安公司不服上诉,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2010)清新法民初字第1093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重审期间,以(2010)清新法民初字第1093号民事裁定,准许清新人医撤诉。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合同的效力。穗安公司与清新人医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0年3月25日《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合同。二、工程款及利息。1、主体工程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主体工程款为1792678.82元,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关于“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的规定,认定主体工程款为1792678.82元。清新人医主张按清远市正源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作出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确定清新人医住院楼消防工程(地上主体部分)为1785763.35元,不予支持。2、增加工程款。清远市正源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作出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确定清新人医住院楼消防工程(负一层车库部分)、(下浮10%)为248799.19元,清新人医住院楼消防工程(负一层非车库部分)(下浮20%)为340596.86元,符合约定,应予支持。穗安公司主张按工程结算书(地下停车场自动喷淋系统安装工程)、工程结算书(地下停车场自动报警系统安装工程)、工程结算书(地下停车场消火栓系统安装工程)、工程结算书(地下停车场排烟系统安装工程)、工程结算书(地下风管底部增加喷淋工程)、工程结算书(外围市政消防管道增加工程)计算增加工程量,提交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穗安公司主张按工程结算书2份(住院楼消防增加工程)、工程结算书(住院楼天面机房自动报警系统增加工程)、工程结算书(防火门)、工程结算书(防火卷帘)、工程结算书(消防系统)、工程结算书(防排烟电缆、配电柜、线槽增加工程)、工程结算书(首层至七层送风口增加工程),已包括在清新人医住院楼消防工程(地上主体部分)、清新人医住院楼消防工程(负一层车库部分)、清新人医住院楼消防工程(负一层非车库部分)中,不予支持。综上,清新人医应付工程款为2382074.87元,减除已支付2040000元,尚欠工程款342074.87元,应予支付。3、工程款利息。依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至2010年9月11日清新人医应付工程款342074.87元(含3%保修按金)。因工程造价争议,清新人医没有依约支付,应承担争议期间穗安公司损失的利息(以欠款342074.87元为基数从2010年9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付款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清远市清新区人民医院应付原告广东穗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42074.87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二、清远市清新区人民医院应付广东穗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以欠款342074.87元为基数从2010年9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付款日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三、驳回广东穗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37元,由清远市清新区人民医院负担5648元,广东穗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189元。广东穗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预交受理费17837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结合的上诉请求与的抗辩意见,述称,归纳本案争议焦点:
综上所述,上诉理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慧玲
审判员 肖惠文
审判员 何 燕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婧
书记员 邓海欣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