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322执异20号
申请人:广东穗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侨光路12号210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453247。
法定代表人:雷保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远鸿,广东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彬华,广东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广东穗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江北区18号小区中信诚市时代1单元11楼04号,注册号(分):441302000100482。
法定代表人:陈谭森。
被执行人:博罗县园洲新大昌汽车修配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园洲镇上南博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2L08438368N。
法定代表人:邓樟林。
被执行人:博罗美田义乌小商品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园洲镇兴园五路2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2084459803Q。
法定代表人:邓素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穗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博罗县园洲新大昌汽车修配有限公司、博罗美田义乌小商品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广东穗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广东穗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称,广东穗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为广东穗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1日设立的分支机构。2020年6月19日,申请人因经营需要依法注销了广东穗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现申请将(2019)粤1322执782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申请人。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广东穗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博罗县园洲新大昌汽车修配有限公司、博罗美田义乌小商品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1322民初2594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博罗县园洲新大昌汽车修配有限公司、博罗美田义乌小商品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原告广东穗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支付工程款122万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东穗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215780元及利息(另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4558元。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案号为(2019)粤1322执782号。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2019)粤1322执782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终结本院(2019)粤1322执782号广东穗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博罗县园洲新大昌汽车修配有限公司、博罗美田义乌小商品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申请执行人广东穗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成立于2013年3月1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总公司系广东穗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2020年6月19日,广东穗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注销营业执照。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因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申请执行人广东穗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为申请人广东穗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现申请执行人广东穗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已注销登记,申请人广东穗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将其变更为(2019)粤1322执782号案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申请人广东穗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为本院(2019)粤1322执782号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吴海平
审判员 钟翔能
审判员 李敏娴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