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303民初4340号
原告:***,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被告:广东穗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沿江东路421号B座14楼南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453247。
法定代表人:张经纬,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广东穗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原告***已交纳案件受理费2010元,依法应收取150元,依法退还原告***1860元。
审 判 员 郭文书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波
书 记 员 周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