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初461号
原告:广东耀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7号金茂大厦10楼1006、1007、1008、1010室。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广东耀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浩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379号A栋602、603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耀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浩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广东耀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系本院(2018)粤01破20号案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本案属于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本院以(2022)粤01民初461号受理本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本案诉讼标的额在五亿元以下,未达到我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且破产企业广东耀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在地在广州市白云区。因此,为有利于当事人参加诉讼,节约司法资源,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院决定将本案交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 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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