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民终8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晓阳,北京市万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门子工厂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艳,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欠欠,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华威**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建设路1号10幢、11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晓阳,北京市万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西门子工厂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北京华威**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初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7 484.42元,减半收取23 742.21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龚晓娓
审 判 员 容 红
审 判 员 魏 欣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宋 莹
书 记 员 于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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