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江森自控有限公司

北京江森自控有限公司与青岛银座投资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213民初4086号
原告北京江森自控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银座投资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江森自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45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3227元,由原告北京江森自控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于永攀
法官助理杨仲举 书记员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