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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自控有限公司与**建筑设计(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6民初46538号 原告:北京**自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51号**大厦51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筑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万荣路1256、1258号73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自控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设计(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北京**自控有限公司现以被告已支付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自控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自控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70元,减半收取计1,935元,由原告北京**自控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朱奕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