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6民初46538号
原告:北京**自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51号**大厦51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筑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万荣路1256、1258号73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自控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设计(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北京**自控有限公司现以被告已支付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自控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自控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70元,减半收取计1,935元,由原告北京**自控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朱奕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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