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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控有限公司与**垚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民终46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自控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淀区知春路51号**大厦51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垚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兴谷A区7号-141。 法定代表人:王**,总经理。 上诉人****自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垚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8民初39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自控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垚鼎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自控有限公司亦予以同意。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垚鼎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8民初3950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垚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1274.07元,减半收取5637.035元,由**垚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1274.07元,减半收取5637.035元,由****自控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