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民终46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自控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淀区知春路51号**大厦51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垚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兴谷A区7号-141。
法定代表人:王**,总经理。
上诉人****自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垚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8民初39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自控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垚鼎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自控有限公司亦予以同意。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垚鼎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8民初3950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垚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1274.07元,减半收取5637.035元,由**垚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1274.07元,减半收取5637.035元,由****自控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