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江森自控有限公司

某某自控有限公司与某某垚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民终46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自控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淀区知春路51号**大厦51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垚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兴谷A区7号-141。 法定代表人:王**,总经理。 上诉人****自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垚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8民初39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自控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垚鼎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自控有限公司亦予以同意。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垚鼎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8民初3950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垚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1274.07元,减半收取5637.035元,由**垚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1274.07元,减半收取5637.035元,由****自控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