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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自控有限公司与北京亿洋时代楼宇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3民初1378号 原告:北京**自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51号**大厦5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00011504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北京亿洋时代楼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地区***7-2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35835628XG。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自控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亿洋时代楼宇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自控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人民币21600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欠款总金额216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违约金。以上暂计算至2022年10月20日,金额暂计人民币3818.4元,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219818.4元;三、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四、请求判令本案律师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1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署了编号为E-WY-43的《冷冻机组维保合同》(以下简称“案涉合同”),约定由原告为北京未来广场项目提供空调冷冻机组的维护、保养及检查服务,由被告支付款项,服务总价计人民币216000元,合同签署后,原告经办人及工程师已按约提供相应维护及保养服务,同时已经根据合同约定开具全部发票。根据合同约定,服务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止。付款方式为分期支付,第一次付款时间为2022年1月31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第二次付款时间为2022年6月30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60%。但截至本案提请诉讼之日,合同项下共计服务款人民币216000元,被告均未支付。原告认为,涉案合同合法有效,现被告未能履行付款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为保证原告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出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根据该解释第三十二条,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被告北京亿洋时代楼宇科技有限公司自2019年12月20日至2022年7月8日期间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房山区长阳万兴路86号-N2199。双方之间的《冷冻机组维保合同》签订于2021年11月30日,合同约定因履行合同有关的争议,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应向甲方(即北京亿洋时代楼宇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载明北京亿洋时代楼宇科技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及联系地址均为北京市房山区长阳万兴路86号-N2199。综上,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本案应当移送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幸 江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砾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