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江森自控有限公司

上海***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自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8民初743号 原告:上海***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云汉路979号2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自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51号**大厦51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自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武 祎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