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中一法三民一初字第26号
原告:中山马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板芙镇湖洲村中环队“基板围”,组织机构代码77694701-5。
法定代表人:林子仁,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杜雄,系该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梁炳威,系广东弘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五桂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区中山三路28号之三105号夹层。
法定代表人:张新业,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子龙,系该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马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五桂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马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271元,减半收取46136元,由原告中山马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付)。
审判长 向良平
审判员 罗晓冰
审判员 温泳梅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