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民初24908号
原告:***,女,1968年5月24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思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丽,广东盈进(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五桂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三路28号之三105号夹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12313830B。
法定代表人:张新业。
被告:***,男,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阆中市,现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原告***与被告中山市五桂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因涉及网上立案和诉前调解,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正式立案)后,依原告***的申请,依法追加***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参加诉讼。2021年9月6日,原告***以其所受伤害已与两被告在另案[案号:(2021)粤2071民初7968号]中达成了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 逵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余海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