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联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尚平与被告福建省联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大明宫万达广场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112民初9688号
原告尚平,男,198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柱,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赟,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联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万虹路南山连胜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51397870T。
法定代表人林最,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益,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珊珊,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大明宫万达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一路东段大明宫商业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583199719B。
法定代表人齐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广玉,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陈苗子,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尚平与被告西安大明宫万达广场有限公司、福建省联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尚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柱、被告西安大明宫万达广场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广玉、姬陈苗子,被告福建省联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霍珊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尚平诉称,其自2008年起在西安工作,2012年在被告西安大明宫万达广场有限公司开发的万达广场项目工作,2012年4月14日,其在万达公馆内挂装石材时从架顶坠落,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其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162110元;2、第二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无法提供其在大明宫万达公馆从事劳务时,雇佣其工作的公司详细名称。两被告均否认原告与其公司具有任何关联。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尚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42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崔小梅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