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园建园林有限公司

***与厦门市园建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824民初1203号
原告:***,男,1969年0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美华,福建联合信实(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彦,福建联合信实(龙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厦门市园建园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4983118F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安岭路999号501室10J、11K单位。
法定代表人:林志强,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12月0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厦门市湖里区。
上述俩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祥文,福建君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厦门市园建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拟与厦门市园建园林有限公司、***进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839元,减半收取3919.5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林福生
人民陪审员  练安平
人民陪审员  肖富华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林 静
附注:
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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