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984民初4540号
原告:吴木林,男,1949年4月9日出生,汉族,汉川市人,住湖北省汉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江,汉川市马口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王远成,男,197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厦门市园建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安岭路999号501室10J、11K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4983118F。
法定代表人:林志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远成,男,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吴木林与被告王远成、厦门市园建园林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审理。原告张明利于2021年12月1日向法庭递交撤诉申请书。
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木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木林负担。
审 判 员 刘汉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张 颖
书 记 员 梁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