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园建园林有限公司

宋金忠、厦门市园建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984民初318号
原告:宋金忠,男,1978年6月12日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住安徽省寿县。
被告:厦门市园建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安岭路999号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4983118F。
法定代表人:林志强,经理。
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已自行解决,无诉讼之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金忠撤诉。
案件受理费7353元,减半收取3676.5元,由原告宋金忠负担。
审判员  周勇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胡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