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豪康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424民初2594号
原告:***,男,198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委托代理人万文,江西问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被告***,男,197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进贤县。
被告杭州豪康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缪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51723445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受理了原告***与被告***等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以与被告***、***、杭州豪康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就损害赔偿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6元,减半收取215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