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423执异39号
异议人:抚顺纵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抚顺经济开发区顺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陈宜霞,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淑贤,该公司副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
申请执行人:贺广明,男,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
被执行人:金鑫,男,198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
被执行人:清原满族自治县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方建筑公司),住所地:清原满族自治县清原镇清河路。
法定代表人:王闯,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广明与被执行人清原满族自治县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方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抚顺纵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纵横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作出(2021)辽0423执异7号执行裁定书,***、贺广明不服复议至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辽04执复10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发回清原县法院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发回重审后,异议人抚顺纵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在执行异议程序中申请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撤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抚顺纵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林光
审判员 袁 超
审判员 张思雯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