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原满族自治县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抚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清原满族自治县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423民初593号 原告:抚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新抚区华山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民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原满族自治县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清原满族自治县清原镇清河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抚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清原满族自治县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2022年10月8日,原告抚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原告与另案当事人通过法院达成调解协议,案涉争议纠纷已彻底解决,各方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故申请撤诉。原告抚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抚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78.00元,由原告抚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帅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