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0423执128号
申请执行人:清原满族自治县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清原镇清河路。
被执行人:抚顺金源科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清原满族自治县清原镇马前寨村。
本院在执行清原满族自治县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抚顺金源科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住所地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至今仍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穷尽网络查询等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清原满族自治县四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韩帅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