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682执388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2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执行人***,男,1957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执行人江苏晟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冒新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晟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作出的(2018)苏0682民初33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偿还**借款本息184500元(算至2017年9月25日)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从2017年9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期间的利息)。二、***承担**的律师代理费13000元。以上一、二项均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三、江苏晟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130元,减半收取2565元,由**负担360元,由***、江苏晟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205元。保全费1720元,由**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受理后,由朱无号执行,徐向伟协助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84500元,利息36000元,律师费13000元,案件受理费2205元,执行费3436元(未预交)。
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未能送达。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仅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零星银行存款,亦无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登记信息。
3、本院至如皋市××园区开发有限公司扣留被执行人江苏晟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该公司的工程款250000元,但该债权未到期。
4、本院至两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未果,工作人员向本院反映,被执行人常年不在,下落不明。
5、本院依职权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系统。
6、本院将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未对本院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程序终结。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执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虽扣留了被执行人江苏晟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如皋市××园区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但因该债权未到期,故未能提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目前下落不明,无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682民初33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周 君
审判员 陈 俊
审判员 蒋晓荣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