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宜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南通东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2-19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皋民初字第703号
原告如皋市宜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搬经镇搬经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陈潭水,董事长。
被告***
被告南通东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石庄镇闸口村九组。
本院受理的原告如皋市宜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东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如皋市宜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如皋市宜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0元,由原告如皋市宜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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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姚建华
人民陪审员 章瑞祥
人民陪审员 陈克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孔德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