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千康商贸有限公司与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巫山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7民初4694号
原告:重庆市千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聚鹤街166号附2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MA5UQ3CA1U。
法定代表人:谭发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钰虹,重庆抉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发辉,男,重庆市千康商贸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巫山分公司,营业场所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翠屏街214号5幢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MA60911Y49。
负责人:邹方彪,经理。
被告: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蜀西路46号4栋16层1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8042392XC。
法定代表人:杨春平,执行董事兼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尚舆,北京市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市千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巫山分公司、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后,原告重庆市千康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千康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千康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千康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千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丁发鑫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罗 茜
书 记 员 康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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