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热锩物资有限公司与***,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4民初7314号
原告:重庆热锩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建桥工业园区建桥大道1号(A区2楼207、2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MA5ULNBL2Y。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蜀西路46号4栋16层1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8042392XC。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66年4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重庆热锩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重庆热锩物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热锩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毅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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