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重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5民初5923号
原告:**,男,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重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群益路2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305002699W。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蜀西路46号4栋16层1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8042392XC。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78元,减半收取173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温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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