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安民初字第370号
原告:**高,男,1954年10月23日出生,住安县。
委托代理人:曾荣,四川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绵阳市圣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县花荄。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
被告:宗加武,男,1975年4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盐亭县两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左德红,男,1973年5月23日,住绵阳市涪城区。
被告:绵阳永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唐朝辉,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诉被告绵阳市圣鼎建筑有限公司、宗加武、左德红、绵阳市永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主张诉权的合法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本案收受理费550元,撤诉案件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高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