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圣鼎建筑有限公司

**高与绵阳市圣鼎建筑有限公司、宗加武、左德红、绵阳市永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安民初字第370号
原告:**高,男,1954年10月23日出生,住安县。
委托代理人:曾荣,四川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绵阳市圣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县花荄。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
被告:宗加武,男,1975年4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盐亭县两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左德红,男,1973年5月23日,住绵阳市涪城区。
被告:绵阳永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唐朝辉,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诉被告绵阳市圣鼎建筑有限公司、宗加武、左德红、绵阳市永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主张诉权的合法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本案收受理费550元,撤诉案件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高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