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圣鼎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高与绵阳市圣鼎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安民初字第55号
原告:**高,男,195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
委托代理人:曾荣,四川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绵阳市圣鼎建筑有限公司。
住址:安县花荄镇好医生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诉被告绵阳市圣鼎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800元,撤诉案件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高负担。
审判员*强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