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嘉陵制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南通成功风机有限公司与重庆嘉陵制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611民初71号之一
原告:南通成功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幸福工业集中区,组织机构代码13844863-3。
诉讼代表人:***,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南通万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南通万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重庆嘉陵制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上桥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21905873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南通成功风机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嘉陵制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南通成功风机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成功风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成功风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2元,由原告南通成功风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