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82民初2783号
原告:***,男,197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恒东,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州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瘟庙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1081907071。
法定代表人:吕亮,执行董事。
被告:***,男,40岁左右,汉族,住定州市。
原告***与被告定州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预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立辉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李小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