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82民初2741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恒东,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州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瘟庙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1981907071。
法定代表人:吕亮,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住定州市。
原告**与被告定州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焦宏伟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王 丽
书 记 员 肖 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