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晋0922民初352号
原告:张某,河北省定州市人,住定州市,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定州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1081907071,住所地:定州市瘟庙街。
法定代表人:吕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三和时代(定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与被告定州市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某于202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提出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28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