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9财保5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市北碚区缙云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街道云华路1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20321034XH。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南路1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142863。
法定代表人:***。
重庆市北碚区缙云物资有限公司诉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市北碚区缙云物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价值448528.86元的财产。本院作出(2022)渝0109执保158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重庆市北碚区缙云物资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市北碚区缙云物资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重庆市北碚区缙云物资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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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向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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