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0904民初5725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茂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示范区新化路8号1幢B座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142863。 法定代表人:***,该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161804.75元及利息(以欠款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还清欠款时止)给原告;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从事不锈钢安装,被告为粤西农批市场的施工单位,原被告签订分包合同,约定由原告分包位于茂名市电白区××道茂名粤西农副产品综合交易中心项目的部分不锈钢工程项目,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经结算,原告工程款共计921804.75元,被告仅支付工程款76万元,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61804.75元。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偿还欠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答辩称,一、答辩人与原告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答辩人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驳回。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合同的效力仅及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合同债权人无权请求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涉案《不锈钢护栏施工协议书》、《不锈钢爬梯施工协议书》、《不锈钢窗防护栏施工协议书》、《不锈钢门施工协议书》、《不锈钢排水沟施工协议书》、《不锈钢楼梯扶手施工协议书》、《不锈钢窗护栏施工协议书》均是由***与原告所签订,答辩人没有与原告签订过上述协议,***并非答辩人公司员工,也未经答辩人公司授权,其不能代表答辩人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或进行工程款结算。2、答辩人公司备案使用的公章仅有一枚,即“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公章,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公章。故涉案协议上“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茂名(粤西)农副产品综合交易中心项目部专用章”不是答辩人公司备案的公章,也不是答辩人对外使用的公章。因此。涉案协议对答辩人公司不产生法律效力,答辩人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无需对此承担法律责任。二、原告起诉主张的施工协议书,均是无效协议。答辩人公司是粤西农批的承建方,这是事实,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91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原告所提供的《不锈钢护栏施工协议书》应属于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施工人施工,故应属于无效协议。三、涉案的《工程结算申请表》上并没有加盖答辩人公司公章,原告主张涉案工程款已结算,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案中,涉案《工程结算申请表》上并没有加盖答辩人公司公章,答辩人也没有委托***、***作为公司代表与原告进行结算。同时,答辩人承建的工程在2016年5月份左右就撤场,撤场前或后,答辩人公司均没有委托过任何人在涉案《工程结算申请表》上签名。而且在项目负责、项目经理、预算审核上签名的人员并非答辩人公司员工,其签名不能代表答辩人公司的行为。原告提供的结算单,不应作为结算的依据。因此,涉案结算单对答辩人公司不产生法律效力。综上所述,原告***对答辩人公司的起诉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22日,甲方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与乙方***施工队签订一份《不锈钢护栏施工协议书》。协议主要约定,甲方将位于茂名市××道南侧,工程名称为“冷库一制冷房及机房顶天面不锈钢护栏工程”分包给乙方进行施工。承包方式为乙方包工包料、包工期、包工具、包质量、包安全、包验收合格。承包范围:不锈钢护栏的制作、安装等全部不锈钢构件;成品保护。单价140元/m。工程款支付方式:1.全部工程量完成后10天内甲方按乙方所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工程进度款给乙方;2.工程全部竣工后,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30天内甲方按工程总造价的95%支付工程款给乙方,剩余的5%作为工程保质金,待保质期满后20天内甲方一次性支付清给乙方。本工程保质期为壹年。自相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签字之日起计算。***作为甲方代表在协议上签名,并盖上“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茂名(粤西)农副产品综合交易中心项目部专用章”印章,***作为乙方代表在协议上签名。 2016年11月1日,甲方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与乙方***施工队签订一份《不锈钢爬梯施工协议书》。协议主要约定,甲方将位于茂名市××道南侧,工程名称为“交易商铺区十四、交易商铺区十五不锈钢室外爬梯”分包给乙方进行施工。承包方式为乙方包工包料、包工期、包工具、包质量、包安全、包验收合格。承包范围:不锈钢爬梯的制作、安装等全部不锈钢构件;成品保护。单价200元/m。工期要求:本项目工期为5日历天,自进场施工之日起计算。工程款支付方式:1.全部工程量完成后10天内甲方按乙方所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工程进度款给乙方;2.工程全部竣工后,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30天内甲方按工程总造价的95%支付工程款给乙方,剩余的5%作为工程保质金,待保质期满后20天内甲方一次性支付清给乙方。本工程保质期为壹年。自相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签字之日起计算。***作为甲方代表在协议上签名,并盖上“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茂名(粤西)农副产品综合交易中心项目部专用章”印章,***作为乙方代表在协议上签名。 2016年11月10日,甲方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与乙方***施工队签订一份《不锈钢窗防护栏施工协议书》。协议主要约定,甲方将位于茂名市××道南侧,工程名称为“交易综合楼一、交易综合楼二不锈钢窗护栏工程”分包给乙方进行施工。承包方式为乙方包工包料、包工期、包工具、包质量、包安全、包验收合格。承包范围:不锈钢窗防护栏的制作、安装等全部不锈钢构件;成品保护。单价140元/m。工程款支付方式:1.全部工程量后10天内甲方按乙方所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工程进度款给乙方;2.工程全部竣工后,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30天内甲方按工程总造价的95%支付工程款给乙方,剩余的5%作为工程保质金,待保质期满后20天内甲方一次性支付清给乙方。本工程保质期为壹年。自相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签字之日起计算。***作为甲方代表在协议上签名,并盖上“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茂名(粤西)农副产品综合交易中心项目部专用章”印章,***作为乙方代表在协议上签名。 2016年12月14日,甲方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与乙方***施工队签订一份《不锈钢门施工协议书》。协议主要约定,甲方将位于茂名市××道南侧,工程名称为“交易综合楼一、食街二栋不锈钢门工程”分包给乙方进行施工。承包方式为乙方包工包料、包工期、包工具、包质量、包安全、包验收合格。承包范围:不锈钢门的制作、安装等全部不锈钢构件、门锁、拉手;成品保护。其中不锈钢门(单层不锈钢板)单价580元/m,不锈钢门(双层不锈钢板)单价780元/m。工期要求:本项目工期为5日历天,自进场施工之日起计算。工程款支付方式:1.全部工程量后10天内甲方按乙方所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工程进度款给乙方;2.工程全部竣工后,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30天内甲方按工程总造价的95%支付工程款给乙方,剩余的5%作为工程保质金,待保质期满后20天内甲方一次性支付清给乙方。本工程保质期为壹年。自相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签字之日起计算。***作为甲方代表在协议上签名,并盖上“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茂名(粤西)农副产品综合交易中心项目部专用章”印章,***作为乙方代表在协议上签名。 2017年1月7日,甲方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与乙方***施工队签订一份《不锈钢门施工协议书》。协议主要约定,甲方将位于茂名市××道南侧,工程名称为“茂名半岛海鲜酒楼厨房不锈钢门工程”分包给乙方进行施工。承包方式为乙方包工包料、包工期、包工具、包质量、包安全、包验收合格。承包范围:不锈钢门的制作、安装等全部不锈钢构件、门锁、拉手;成品保护。单价830元/m。工期要求:本项目工期为5日历天,自进场施工之日起计算。工程款支付方式:1.全部工程量后10天内甲方按乙方所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工程进度款给乙方;2.工程全部竣工后,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30天内甲方按工程总造价的95%支付工程款给乙方,剩余的5%作为工程保质金,待保质期满后20天内甲方一次性支付清给乙方。本工程保质期为壹年。自相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签字之日起计算。***作为甲方代表在协议上签名,并盖上“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茂名(粤西)农副产品综合交易中心项目部专用章”印章,***作为乙方代表在协议上签名。 2017年1月18日,甲方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与乙方***施工队签订一份《不锈钢排水沟施工协议书》。协议主要约定,甲方将位于茂名市××道南侧,工程名称为“食街二厨房不锈钢排水沟及不锈钢盖板工程”分包给乙方进行施工。承包方式为乙方包工包料、包工期、包工具、包质量、包安全、包验收合格。承包范围:包不锈钢排水沟及不锈钢盖板的材料、制作、安装等全部不锈钢构件;成品保护等。单价500元/m。工期要求:本项目工期为5日历天,自进场施工之日起计算。工程款支付方式:1.全部工程量后10天内甲方按乙方所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工程进度款给乙方;2.工程全部竣工后,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30天内甲方按工程总造价的95%支付工程款给乙方,剩余的5%作为工程保质金,待保质期满后20天内甲方一次性支付清给乙方。本工程保质期为壹年。自相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签字之日起计算。***作为甲方代表在协议上签名,并盖上“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茂名(粤西)农副产品综合交易中心项目部专用章”印章,***作为乙方代表在协议上签名。 2018年3月15日,甲方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与乙方***施工队签订一份《不锈钢楼梯扶手施工协议书》。协议主要约定,甲方将位于茂名市××道南侧,工程名称为“食街一、食街二、交易综合楼一、交易综合楼二、交易综合楼三不锈钢楼梯扶手工程”分包给乙方进行施工。承包方式为乙方包工包料、包工期、包工具、包质量、包安全、包验收合格。承包范围:不锈钢楼梯扶手的制作、安装等全部不锈钢构件;成品保护。单价150元/m。工期要求:每栋施工工期为10天日历天,自进场施工之日起计算。工程款支付方式:1.全部工程量完成后10天内甲方按乙方所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工程进度款给乙方;2.工程全部竣工后,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30天内甲方按工程总造价的95%支付工程款给乙方,剩余的5%作为工程保质金,待保质期满后20天内甲方一次性支付清给乙方。本工程保质期为壹年。自相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签字之日起计算。***作为甲方代表在协议上签名,并盖上“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茂名(粤西)农副产品综合交易中心项目部专用章”印章,***作为乙方代表在协议上签名。 2019年4月18日,甲方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与乙方***施工队签订一份《不锈钢楼梯扶手施工协议书》。协议主要约定,甲方将位于茂名市××道南侧,工程名称为“食街一、食街二、交易综合楼一、交易综合楼二、交易综合楼三、检验检疫及交易中心不锈钢楼梯扶手工程”分包给乙方进行施工。承包方式为乙方包工包料、包工期、包工具、包质量、包安全、包验收合格。承包范围:不锈钢楼梯扶手的制作、安装等全部不锈钢构件;成品保护。单价200元/m。工期要求:每栋施工工期为10天日历天,自进场施工之日起计算。工程款支付方式:1.全部工程量完成后10天内甲方按乙方所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工程进度款给乙方;2.工程全部竣工后,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30天内甲方按工程总造价的95%支付工程款给乙方,剩余的5%作为工程保质金,待保质期满后20天内甲方一次性支付清给乙方。本工程保质期为壹年。自相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签字之日起计算。***作为甲方代表在协议上签名,并盖上“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茂名市中晟实业有限公司(粤西)农副产品综合交易中心(一期)资料章(1)”印章,***作为乙方代表在协议上签名。同日,甲方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又与乙方***施工队签订一份《不锈钢窗护栏施工协议书》。协议主要约定,甲方将位于茂名市××道南侧,工程名称为“食街一、食街二、交易综合楼一、交易综合楼二、交易综合楼三、检验检疫及交易中心不锈钢窗护栏工程”分包给乙方进行施工。承包方式为乙方包工包料、包工期、包工具、包质量、包安全、包验收合格。承包范围:不锈钢窗护栏的制作、安装等全部不锈钢构件;成品保护。单价180元/m。工期要求:每栋施工工期为10天日历天,自进场施工之日起计算。工程款支付方式:1.全部工程量完成后10天内甲方按乙方所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工程进度款给乙方;2.工程全部竣工后,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30天内甲方按工程总造价的95%支付工程款给乙方,剩余的5%作为工程保质金,待保质期满后20天内甲方一次性支付清给乙方。本工程保质期为壹年。自相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签字之日起计算。***作为甲方代表在协议上签名,并盖上“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茂名市中晟实业有限公司(粤西)农副产品综合交易中心(一期)资料章(1)”印章,***作为乙方代表在协议上签名。 另查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的(2018)粤09民终2283号民事判决书查明,2013年11月6日,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在茂名市茂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内资分公司),负责人为***。2017年7月5日,该分公司经茂名市茂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销。“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茂名(粤西)农副产品综合交易中心项目部专用章”和“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茂名市中晟实业有限公司(粤西)农副产品综合交易中心(一期)资料章(1)”是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认可的对外业务时所使用的公章。***系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茂名项目部项目主管(负责人),***系副总经理。 2016年12月至2020年12月期间,经结算,涉案工程款合计921804.75元。原告***提交的工程结算申请表、工程进度申请表及工程款汇总表分别有项目主管(负责人)***、项目经理***、预算部门审核***签名确认。原告***自认被告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已经支付工程款760000元,尚欠工程款161804.75元,被告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于庭审中对已付工程款760000元、尚欠工程款161804.75元无异议,但主张不是通过其公司账户支付的。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关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行之前,应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根据双方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告主体是否适格;二、涉案《不锈钢护栏施工协议书》等的效力。三、双方是否对工程款进行了结算,被告应付支付工程款给原告。 一、关于被告主体是否适格。 被告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主张涉案《不锈钢护栏施工协议书》等均是由***与原告所签订,***不是其公司员工,也未经其公司授权与原告签订合同,故其公司不是合同相对方,并非本案适格被告。本院认为,根据生效的裁判文书查明的事实,被告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是茂名(粤西)农副产品综合交易中心土建工程及建设工程的承包人,涉案的工程正是该工程项目的一部分。涉案《不锈钢护栏施工协议书》等的签约代表***是被告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虽然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委托***签署合同的授权委托手续,但经生效的裁判文书查明,签订涉案《不锈钢护栏施工协议书》等时***使用的公章是被告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认可的对外业务时所使用的公章,且从被告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等人分别在工程结算申请表、工程进度申请表及工程款汇总表签名确认工程款数额及被告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于庭审中确认已付工程款数额的行为可知,被告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是知悉涉案《不锈钢护栏施工协议书》等以及愿意承担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因此,被告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主体适格。 二、关于涉案《不锈钢护栏施工协议书》等的效力。 由于原告***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主体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的规定,涉案《不锈钢护栏施工协议书》等均系无效合同。 三、关于双方是否对工程款进行了结算,被告应付支付工程款给原告。 原告提供的工程结算申请表、工程进度申请表及工程款汇总表分别有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茂名项目部项目主管(负责人)***、项目经理***等人分别签名确认,被告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于庭审中对已付工程款数额及尚欠工程款数额均无异议,本院认定双方已对工程款进行了结算。虽涉案《不锈钢护栏施工协议书》等均系无效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规定,由于茂名(粤西)农副产品综合交易中心土建工程及建设工程已竣工验收投入使用,而涉案施工工程属于茂名(粤西)农副产品综合交易中心土建工程及建设工程的一部分,视为涉案***施工项目已验收。原告***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尚欠工程款161804.75元,被告对该数额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尚欠工程款161804.75元,本院予以支持。 至于工程款利息问题。原告***请求从起诉之日(即2022年10月8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工程款161804.75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工程款本金161804.75元为基数,从2022年10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36.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