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13执异17号
异议人:抚顺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开发区高湾街高阳路。
法定代表人刘世英,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李国超。
被执行人:沈阳国大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查异议人抚顺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李国超、被执行人沈阳国大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中,异议人抚顺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变更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提出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抚顺市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焦 丽
审 判 员 徐柏库
代理审判员 靳 帅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