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403民初924号
申请人:抚顺市顺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抚顺市新抚区榆林北堤路**。
法定代表人:于左华,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辽宁凯迪化工有限公司,,住所,抚顺市东洲区搭连路**
法定代表人:李占国,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抚顺市顺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辽宁凯迪化工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永清、第三人抚顺市顺合建筑安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抚顺市顺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续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对我院(2019)辽0403民初28号民事保全裁定书和(2019)辽0403执保1号财产保全案件所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续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2019)辽0403民初28号民事保全裁定书和(2019)辽0403执保1号财产保全案件所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续财产保全(以300万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高立峰
人民陪审员 李 峰
人民陪审员 王维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吴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