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顺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辽宁凯迪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403民初924-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抚顺市顺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抚顺市新抚区榆林北堤路**。
法定代表人:于左华,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辽宁凯迪化工有限公司,,住所,抚顺市东洲区搭连路**
法定代表人:李占国,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抚顺市顺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辽宁凯迪化工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永清、第三人抚顺市顺合建筑安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作出(2019)辽0403民初28号民事保全裁定,对被申请人的工业用地予以查封。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工业用地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辽宁凯迪化工有限公司的地址为抚顺市东洲区搭连路2号、抚顺国用(2012)第0105号、地号为D01-159、面积为81313平方米工业用地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高立峰
人民陪审员  李 峰
人民陪审员  王维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吴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