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嘉瑞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李某与阜新海发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阜新市嘉瑞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902民初2307号
原告李某,男,满族,1971年5月1日生,现住阜新市海州区。
委托代理人***,女,满族,1973年7月2日,现住阜新市细河区。
被告阜新海发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新市海州区王营子北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02MA0Y7D4W9L。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宁凯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辽宁凯旋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阜新市嘉瑞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新市太平区水泉镇西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04664555973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李某与被告阜新海发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阜新市嘉瑞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09月19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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