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嘉瑞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与阜新市嘉瑞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辽0904民初543号
原告:***,男,汉族,现住阜蒙县。
原告:***,女,汉族,现住,二原告系夫妻关系。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雨时,阜蒙县东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建强,男,汉族,个体经营者,现住阜新市,二原告儿子。
被告:阜新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新市太平区水泉镇西山村。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职工。
被告:阜新市海隆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太平区红树路2号。
法定代表人:程国元,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阜新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被告阜新市海隆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隆物业公司)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雨时、崔建强及被告**市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海隆物业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将二原告所有的位于太平区网点下水管路进行修复到正常使用状态;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初,被告**市政公司在原告所有的位于阜新市太平区煤城路35-3-101号网点小区内进行下水管路改造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将二原告所有的网点房屋下水管路损坏,导致二原告家下水至今不能排放,网点不能正常营业,故提起诉讼。
被告**市政公司辩称,2018年10月,本公司在原告所有的位于阜新市太平区煤城路35-3-101号网点小区内进行下水管路改造施工,施工时工人将原告的室外下水管路挖断,本公司同意对原告室外的下水管路进行修复,同意为二原告提供室内部分的下水管路修复材料,因为二原告房屋室内下水管路堵塞是其管材破损导致的,所以不同意提供修复室内管道的人工。
被告海隆物业公司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二原告系夫妻关系。2018年10月,被告**市政公司在原告所有的位于太平区煤城路35-3-101号网点小区内进行下水管路改造施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将二原告所有的网点房屋的室外下水管路挖断。后被告**市政公司施工人员在未告知二原告的情况下,直接将被挖断的下水管路进行填埋,造成二原告的网点房屋室内下水管路堵塞,至今不能排放。庭审中,二原告要求被告**市政公司对其室内、室外的下水管路进行修复,不要求被告海隆物业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视频资料、照片等证据在卷为证,并经庭审质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二原告要求被告**市政公司对其所有的房屋室内、室外下水管道进行修复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关于被告**市政公司提出的二原告房屋室内下水堵塞是其管材破损导致的抗辩主*,因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不予认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阜新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原告***、***所有的位于太平区网点房屋的室内、室外下水管路修复到正常使用状态;
二、被告阜新市海隆物业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阜新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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