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嘉瑞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阜新市坤宏工贸有限公司、辽宁***置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民申373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阜新市坤宏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红树路电厂1号。
法定代表人:王彦蛟,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洋,辽宁阜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阜新市嘉瑞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水泉镇西山村。
法定代表人:王秀梅,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翘楚,辽宁紫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辽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太平区红树路电厂1号。
法定代表人:石祥,公司经理。
一审被告:石祥,男,汉族,1969年1月25日生,现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
一审被告:周志学,男,197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系锦州银行阜新分行员工,现住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
再审申请人阜新市坤宏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宏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阜新市嘉瑞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瑞公司)、一审被告辽宁***置业有限公司、石祥、周志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9民终9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坤宏公司申请再审称:第一、原审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存在保护违法犯罪所得的严重问题。直接地说:本案的企业间拆借行为是涉嫌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高利转贷犯罪行为。第二、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没有证据。坤宏公司有证据真实表明,嘉瑞公司到二审判决的2020年11月9日之前还没有还完相应的银行贷款。嘉瑞公司是不得以“抵押”贷款违反约定用途而高利转贷获利的。应当认定案涉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第三、二审法院的判决存在遗漏的问题。坤宏公司在此案一审之后的《上诉状》中明确的指出原判决错误还有两处:一是存在加倍收取诉讼费用问题;二是一审的判决书直接认定录音通话时间为“2019年5月12日”,与证据明显矛盾。而二审法院没有审理,对上诉请求视而不见,同时也是对当事人的诉权,对法律本身没有起码尊重。坤宏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十一项规定的情形。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坤宏公司主张案涉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问题。坤宏公司的上述主张在二审上诉状中均已提出,且其依据理由与上诉状基本一致。二审法院对坤宏公司的上述主张及依据理由进行了审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坤宏公司称本案涉嫌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高利转贷犯罪等,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坤宏公司称原审法院存在加倍收取诉讼费及对录音证据的通话时间认定有误等,均无证据予以证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阜新市坤宏工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丁 海
审 判 员  钟 峰
审 判 员  刘 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阎明章
书 记 员  丁威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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