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904执恢80号
申请执行人阜新市嘉瑞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新市太平区水泉镇西山村。
法定代表人王秀梅,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贵学,辽宁海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阜新市坤宏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太平区红树路电厂1号。
法定代表人王彦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万佳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太平区红树路电厂1号。
法定代表人石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思胜,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周志学,男,汉族,现住阜新市细河区。
申请执行人阜新市嘉瑞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辽0904民初40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9日申请恢复执行,要求处置查封的被执行人财产,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进行网络查询被执行人相关银行存款账户,本院已冻结其相关银行账户,扣划被执行人周志学银行存款6000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对已查封的被执行人辽宁万佳昕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太平区红树路东段213-5号维多利亚湾小区Y4号在建洋房进行评估拍卖,经两次拍卖,均已流拍;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辽0904民初4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高 岩
执行员 张丽华
执行员 孙晓辉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隋 静